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意思主义立法模式和形式主义立法模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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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4-1-11 23:57:37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对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,大体上可规则为两类立法模式,一种是意思主义立法模式,一种是形式主义立法模式。由于对待物权行为的态度不同,形式主义立法模式又进一步发展为债权形式主义和物权形式主义。不同的立法模式呈现出各自不同的区分原则。随着我国物权法的颁布,我国债权形式主义的区分原则也得以确立。
根据各国不同的立法取向和法律传统,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可大致归结于两种立法模式,一种是意思注意立法模式,一种是形式主义立法模式。
(一)意思主义立法模式
意思注意立法模式,又称为公式对抗主义,是指只要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达成一致,法律行为成立且有效,即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。其中,物权公示被完全视为合意行为的履行内容,并被完全依附在债的合意之中,只对外产生对抗效力。该立法模式虽然主要被英美法系的国家所采用,但在大陆法的国家中,法国、日本、意大利也采用该模式。例如,《法国民法典》第1583条规定:“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,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、价金尚未支付,买卖即告成立,而标的物的所有权亦于此时由出卖人移转于买受人。”可见,于这种立法模式中,完全没有区分原则之体现,债的合意成立并生效时,物权即发生变动。也就是说,在此立法模式下,物权变动之结果被完全归结为债的效果内容之中。那么,在这种模式下,物权公示的意义何在?显然,由于整个物权变动完全依附在债的合意中难以脱离,因此,物权公示也成为合意的履行内容之一。在合意之外,物权的公示只有对外表示的功能,从而用来对抗第三人。意思注意立法模式虽然充分考虑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,降低了物权变动的发生成本和发生条件,但在交易中往往阻碍了物之归属的安定性,降低了物的现时效用。
[size=16.0000pt]二、形式主义立法模式:
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,又称公示生效主义,具体指想要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,不仅需要当事人之间达成债的合意,法律行为有效成立,还需要公式方法(物权公示)之完成。物权公示被作为了物权变动的成立条件,其在本质上在债的合意
中抽离出来,从而在形式上被归结到了物权变动的范畴。由此可以看出,在形式主义下,债的合意和物权变动是两个不同的法效领域。也只有在这个时候,区分原则才真正出现。所谓“区分”具体是指,债的合意之形成和物权变动之形成相区分开来。二者不再融为一体。正是由于这种技术上的逻辑处理,造成了之后物权行为理论的产生。
由此可知,在区分原则下,导致物权变动的直接原因不是债的合意。那么债的合意和物权变动之间的关系又是如何处理的?自19世纪萨维尼物权行为理论产生以来,就开始存在重大分歧,具体表现为对物权公示的定位上的分歧,这一分歧进一步导致了形式主义立法模式呈现出两种不同的状态,即,债权形式主义和物权形式主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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